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7-18

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和水务局,各建设、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已发布(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8月1日以后取得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或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拟申报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应当按照“新国标”进行申报,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新国标”要求受理。

  鼓励其他项目按照“新国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评价。

  二、为确保新建项目符合新国标要求,项目单位应当从规划、设计、施工到运行,做好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控,应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预评价。

  三、新国标在评价内容上有较大变化,请各单位组织开展新国标的业务培训,准确理解新国标内容,全面提升业务人员专业水平。

  四、依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打造城市建设精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的通知》及其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依据规划许可要求必须达到高于国家或深圳市绿色建筑最低等级要求的项目,须经过评价机构组织评价确认等级后,方可判定达到相应等级要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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